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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88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15 08:43  浏览次数:

校内各单位:

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升级考试考核的实施意见》(渝人发〔1998116号)、《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渝人发〔200262号)和《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人高级技师评聘试行办法》(渝人发〔2005131号)等规定,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申报原则

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要求,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按评聘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严格按空缺岗位数1:1的比例按依次等级进行申报和评审。在申报时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使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市属事业单位应同时报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备案。有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岗位设置数限制申报技术等级(岗位),但不得超过本单位工勤岗位最高设置等级:

1.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有3次以上“优秀”的;

2.在市级一类技能竞赛中获得前六名的;

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重庆市杰出技能人才称号的。

(二)申报对象

截至20181231日,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符合确定技术等级或晋升技术等级条件的工勤人员。中央在渝有关单位工勤人员晋升技术等级,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次技术等级考核的工作年限、本等级工作年限和年龄计算等截止时间为20181231日。

(三)申报条件

2014—2018年连续5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勤人员,可按以下条件申报相应技术等级考核。

1.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的,按照渝人发〔1998116号文中申报条件执行。

2.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照渝人发〔200262号、渝人发〔2005131号文中申报条件执行。

3.通过公招或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比照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申报等级,20091231日以前已取得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初、中、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晋升条件的,由所在单位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考办)申报,市工考办按程序认定其相应技术等级;技师、高级技师不属于认定范围。

4.申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其工种必须与其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和已获等级证书所列工种岗位一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的,按照渝人社〔201759号文件规定工种目录执行。

5.有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本次考核:

1)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且现仍在处分期内的;

2)在被羁押、拘役、判处徒刑宣告缓刑期间的;

32014—2018年度考核中,凡有被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

4)一年中累计休病假超过3个月或因故不上班超过1个月的;

5)事业单位评聘了专业技术职务并兑现了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的;

6)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四、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

请各单位组织符合升级考试考核条件的工勤人员报名参加考核。符合申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条件的人员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1);符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条件的人员填报《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申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情况登记表》(见附件2)。

所有表格于20190421日下午5:00前与已获等级证书复印件及符合申报条件的印证材料一起交教工部人事薪酬科(同时报电子表格)。

(二)学校初审

报名人数多于我校工勤空岗数时,将按学校第三次设岗聘任的相关规定进行择优报送。教工部对所有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学校审批,学校审批后将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报市工考办。

联系人:唐老师  联系电话:49891885

附件1-2.docx


教工部    

                                                                                                                                           2019415